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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公布加工贸易制止类商品目录
两部门公布加工贸易制止类商品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0号公布《加工贸易制止类商品目录》 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现对加工贸易制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解,并将有关事项公告以下: 1、根据2014白癜风医治费用年海关商品编码,调解后的加工贸易制止类商品目录总计1871项商品编码。 2、以下情况,不在加工贸易制止类商品目录中单列,但依照加工贸易制止类进行管理: (1)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2)生产出口的仿真枪支; (3)属于国家已发布的制止进口货物目录和制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 3、本公告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海关特殊监管区白癜风专科哪里最好域内设立从事相干商品加工贸易的企业除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外企业均不得将制止类商品外发进行实质性加工。 4、以下情况,不按加工贸易制止类管理: (1)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实质性加工后出区的商品; (2)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再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商品。 5、新增列入加工贸易制止类商品目录的商品,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广东企业以实际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时间为准),应在合同有效期内实行终了。以企业为管理单元的联监管企业允许在2015年6月30日前实行终了。上述业务到期仍未实行终了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内销、退运或其他规定办理。 6、本公告及所附目录中,所称“实质性加工”参照《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122号)实行。 7、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37号公告和2010年第63号公告所附目录停止实行。 附件:加工贸易制止类商品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