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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一伤昆明一实习司机开带病公交车
公交侧翻致1死1伤监控还原事发过程
年12月13日上午8时30分许,昆明沣源路大溪地小区门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C公交车在下坡时失控冲向路边,侧翻后压倒一名行人,致其不幸身亡,车上一名乘客也受伤入院治疗。
据了解,事故中不幸身亡的是一名48岁的中年女子,嵩明人。前段时间女子的老公公去世,她就来昆明处理后事,当天上午8时30分,她外出步行至大溪地小区门口时,意外发生。
据视频显示,一辆C路公交车沿下坡路行驶,车速很快,在行驶至小区门口时,车辆往右侧偏离方向,之后掉转了°之后侧翻。这名女子猝不及防,被倒下的车体压中。
那么当时车内到底发生了什么,致使公交车侧翻呢?
车内的监控视频首次曝光了。
从视频上可以看到,本来公交车处于正常的行驶状态,但是司机感觉不对劲,于是用右手赶紧操作档杆,应该是想试图让公交车停下来,但是公交车却失控了,随后就发生了侧翻,事故导致一名行人被压身亡。
事故发生时,C路公交车上共有7名乘客。车辆侧翻后,公交车受损严重,一名乘客手部受伤,昏迷在车中。公交车司机和路人立即施救,将受伤乘客救出。
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民警接报后赶赴现场处置,被压女子救出之后,已不幸死亡。
实习期司机无证上岗开病车上路
经查询,城乡公交C路由北部公交枢纽站开往大板桥方向,每天上午7时发头班车,晚7时发末班车,属于昆明东胤城乡公交公司。
事发后,各方进行了积极协商。最后,公交公司对死者家属进行了78万元的经济补偿,对伤者给予了7万多元的各项补助。
据调查,查某通过招聘来公交公司不久,属于无证上岗,还处于实习期。所开车辆,也是属于带病车。在事发前几天,该车还在公司所指定的一家修理厂进行过保养。但是,事发后经过调查,发现这家私人修理厂却没有汽车专业修理资质,而且肇事车辆经过安全监测发现,事发时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存在严重问题,属于带病车。
省交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肇事客车左前轮制动装置功能无效
公诉机关查明,年12月13日上午8时30分许,查某驾驶车照号为云AS的C路公交车,行驶至昆明市盘龙区沣源路大溪地小区附近时,被告人查某采取制动措施时,该公交车辆发生侧翻,将正在步行路过该路段的被害人王女士压至车下,致被害人王女士胸腹脏器损伤死亡,致乘坐该公交车辆的被害人岳某某轻伤一级。
经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肇事公交车肇事前左前轮制动装置功能无效,整车制动力不均衡,在采取制动时,车辆向右跑偏。经鉴定:1、肇事车转向系不合格;2、该车制动系左前轮制动器不合格。
公交车“带病”上路肇事驾驶员等4人成被告
公诉机关认为:
◆本案中被告人查某未经过行业培训,未取得上岗证,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处于增驾实习期内。
◆被告人丁某,案发时系该车的直接管理员,未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公交车送有资质的修理厂维修保养,对车辆维修保养把关不严。
◆被告人杨某某,案发时系该车的承租人和车队负责人,在招录查某时未尽到审核责任,在车队日程管理中,不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保养本部门营运车辆,未建立建全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被告人李某某,案发时系昆明东胤城乡公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4名被告被追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査某、丁某、杨某某、李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4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该案中几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交通肇事罪的评价范围,几名被告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是违反了运输作业过程中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对驾驶员的资格进行审核,没有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等关于安全管理的规定,从而导致了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因此,4名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庭审中得知,公交公司将车辆承包给了个人,在管理上非常混乱。杨女士一个人,就承包了公司的10辆公交车。
杨女士辩护人说,杨女士当庭表示认罪。虽然是承包人,但不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安全责任,应该由丁某承担。作为公司负责人李某,也没有规范管理,公司日常管理中,相关领导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4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
法庭上,4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没有异议。
查某当庭表示说,该是自己的责任就是自己的责任。从业资格证他是有的,驾驶证从B证增到A证,本来是考了开货车的。后来才知道,他不能开公交车。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事情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车辆安全出现问题。
查某的代理律师为其做了无罪辩护。查某辩护人称,查某的实习期,并非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还是车辆安全问题,修理厂无修理资质,安全鉴定报告也显示,属于机械故障。
作为公司的安全管理员丁某,也表示认罪。丁某说,调查报告显示,肇事车辆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存在问题,与修理厂有很大的关系。至于修理厂有无资质,他表示只是服从公司的安排,并不知道这家修理厂是无修理资质的私人小厂。
作为肇事车辆的承包人,也是公司的车队长杨某某,她说毕竟是一条鲜活的生命失去了,这件事情一直成为她生活中的阴影。后来,也主动与死伤者家属进行了沟通,还得到了对方的谅解。杨某某说,人是她招聘来的,审查没有落实,安全存在问题。不管如何,该是自己的责任就是自己的责任。
而作为公司负责人的李某某,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意见,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已经无可挽回,相信法院会给自己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法庭上,只有驾驶员查某的代理律师为其做了无罪辩护,指出事故系公交车机械故障导致,与人为因素无关。
其他3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考虑到此案涉及公共安全,4名被告均有自首情节,且对死者和伤者进行了赔偿,案件经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期宣判。
此案暴露出公交管理诸多问题
担任此案审判长的申开勇,结合本案的一些热点难道问题进行了点评。申开勇说,本案中4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的共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是不特定人群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本案中,被告人查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增驾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属于无证上岗;被告人杨某某、丁某、李某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属于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失职行为。上述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是导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透过本案,我们应当看到公交公司管理法规的缺失、制度的不健全以及相关人员责任意识的淡漠,暴露出了公交公司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应当以此案为戒,查找制度的不足,增加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在今后避免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来源:春城晚报-开屏新闻、昆明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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